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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和部署,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自2010年9月入学的研究生开始试行。

本方案所指研究生包括:档案进入学校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含全日制学术学位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不含少数民族骨干人才专项计划生、MBA、MPA),档案保留在原工作单位,不进入我校的研究生不纳入培养机制改革范畴。

一、指导思想 

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分析招生和培养过程中影响研究生教育结构优化和质量提高的各种因素,积极建立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负责制,改革研究生选拔机制,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过程,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研究生奖助制度,不断优化研究生结构,提高质量,选拔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育人为本,创新为魂,科学研究主导是核心,导师负责制是基础,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关键。因此,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着力于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内在积极性,着眼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要合理安排研究生的规模,统筹研究生教育资源,切实贯彻研究生培养的科学研究导向原则,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奖助机制,构建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

二、工作原则

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主要原则是:统筹资源、优化配置;科研导向、权责明晰;分类指导、分层管理;稳步推进,适时调整。

——统筹资源、优化配置,就是要统筹研究生培养经费和招生计划,并进行动态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科学导向、权责明晰,就是要树立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教育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理念,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明确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权利和责任;

——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就是要按照学科发展规律,建立区别对待的管理体制。其中,分类指导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对不同学科区别对待,要按照建设一个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的目标要求,体现不同学科的特点和差异,体现对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大科研项目、优秀导师的倾斜支持;二是要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研究生区别对待。在各种类型的硕士研究生中,要重点考虑学术型研究生,兼顾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个层次中,要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上。而分层管理就是要调整和改进研究生两级管理模式,充分调动院(系、所)积极性。学校工作的重点是设计和制定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方案,并对院(系、所)进行指导和管理,而院(系、所)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稳步推进、适时调整,就是要循序渐进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使改革平稳有序进行。要以研究生招生机制改革和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为抓手,把握节奏,逐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三、改革具体方案

(一)改革研究生选拔机制,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生招生资源配置机制

1.研究生招生资源的配置要围绕建设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进行整体布局,不断调整和优化研究生学科专业结构,逐步扩大应用型研究生比重。以培养“复合型、外向型、创新型”人才为中心,推进学科交叉融合,提升学校学术竞争力。招生指标将更多地向培养成效显著的学科和导师倾斜,向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课题的导师倾斜,支持重点学科、应用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发展。

2.确定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合理规模。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生一般不超过3人,博士生一般不超过2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的指导教师可自定招生规模。其选拔方式也可由原来的“初试+复试”制,改变为“申请+考试”制,即采取书面申请,递交科研成果、资历证明,考试+面试的形式,通过其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其做出录取结论,其录取成绩可不受复试分数线和成绩排名的限制。

3. 获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获奖后五年内招收博士生,其录取成绩可不受复试分数线和成绩排名的限制。

4.吸引和保证优秀硕士生尽快进入博士生培养阶段。提高硕博连读生比例,鼓励优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使得这些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能进行较长时期有计划的学习和研究,以利于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二)拓展研究生奖助渠道,建立更具激励功能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指导思想,在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基本生活待遇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与鼓励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学校将拓宽研究生奖助渠道,统筹规划和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学校筹集的经费、导师的部分研究经费、社会捐助资金、学生缴纳的学费等,建立包括学业奖学金,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专业学位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基金,研究生创新基金,各种社会奖学金和困难补助金在内的全新研究生培养奖助体系。具体做法如下: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资助范围

博士生(含通过博士资格考试进入博士生阶段的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学业奖学金用以资助学费和生活费,学术学位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含通过博士资格考试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用以资助学费和部分生活费,专业学位硕士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目前,博士生学费标准为每学年1.2万元,学术学位硕士生总学费2.5万元,分学年缴付,以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2)等级、金额及获奖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于国家下达和学校筹集的研究生教育经费,学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金额及获奖比例见下表。


学生

类别

学业

奖学金等级

奖励金额(万/年)

获奖学生比例

入学当年

阶段考核后

博士生

一等

全额学费+1.68

0%

20%

二等

全额学费+1.20

100%

80%

学术型硕士生

一等

全额学费+0.36+0.264

0%

25%

二等

全额学费+0.264

55%

30%

三等

半额学费+0.264

30%

30%

四等

0.264

15%

15%


(自2011年9月起我校调整本方案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将三等、四等学业奖学金的比例由原来的30%、15%调整为0,二等学业奖学金比例在入学当年提高至100%;经阶段考核以后,二等学业奖学金比例为75%,一等学业奖学金比例25%。)

(3)资助年限

三年或四年学制的博士生均按三年学制资助学业奖学金。对于四年学制的博士生,第四年可免缴学费,但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生仍可享受学业奖学金中的生活费部分。硕士生按学制资助学业奖学金。在正常学制内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后,在延期内可暂不收取学费。

(4)评定办法

硕士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根据其入学时的综合成绩,在招生录取时确定;第二学期末,各院(系、所)按学校统一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进行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进行重新评定,评定结果由院(系、所)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并从第三学期起执行。

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自第二学年起,每学年评定一次。于第二学期末进行,评定结果于当年9月开始执行。

(5)发放办法

博士生所获学业奖学金的学费部分由财务处直接代扣,生活费部分由财务处分12个月逐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中;硕士生所获学业奖学金的学费部分,由财务处直接代扣,不足部分需另行缴纳或通过助学贷款缴纳,生活费部分由财务处分12个月逐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中。

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出国三个月以上,或未按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注册,学校将停发其学业奖学金;符合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复学有关规定的,在复学后可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

2.助教、助管、助研岗位津贴

学校在研究生中设立相当数量的研究生助教、助管和助研岗位,其中助教岗位数量由人事处、学生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确定;助管岗位的数量及配置,依据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实际需求,由人事处会同学生处确定。校内各教学单位要深挖潜力,为在校研究生提供更多的三助岗位。

助教和助管的选聘及考核由实际聘用部门负责,其中助管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得四等、三等学业奖学金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生。原则上每名博、硕士生只可同时受聘一个助教、助管或助研岗位

(1)博士生

除获得助教、助管岗位的博士生外,各年级博士生必须承担一定的助研工作,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助研津贴。助研津贴由从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的助研津贴和学校的配套助研津贴构成。符合学校“博士生培养学科扶持和奖励基金”(另行规定)申请条件的导师,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在获准期和获准的额度范围内由扶持基金代为支付博士生助研津贴中的导师应支付部分。

博士生助研津贴配套方案


导师支付标准 D

(元/月·人)

学校配套标准  X

(元/月·人)

100≤D

X=300


导师可选择按学年(每学年10个月计)或按学期(每学期5个月计)签署研究生助研工作聘用合同,导师应在签署聘用合同的同时,将聘期内助研津贴中导师提供的部分一次性划入学校的专门帐户。导师提供的助研津贴及学校提供的助研配套津贴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逐月发放。

博士生助研配套津贴最长资助年限为其基本学制,到期后导师可继续提供博士生助研津贴。

对于实行按专业或按门类招收博士生,学习一定期限或经综合考试进入论文阶段后,再双向选择确定专业或导师的学科和专业,将先由院(系、所)承担博士生的助研津贴,确定指导教师后是否需要导师补偿承担助研津贴,由院(系、所)自行确定。

鼓励经费充裕的院(系、所)在学校的基本水平基础上对博士生导师提出更高的博士生助研津贴补贴和配套标准。

博士生应聘助教或助管岗位需征得导师同意,并由设岗学院或部门负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予以解聘,中途被解聘的研究生自次月起需参与导师课题组的助研工作,同时停发助教岗位津贴。对考核合格的博士生,学校按6000元/年·人的标准逐月(10个月/年)发放博士生助教岗位津贴。

(2)硕士生

硕士生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5000元/年,获得助教、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学校逐月发放岗位津贴,助教、助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可予以解聘。助教、助管岗位聘期按每学期5个月计。导师还可根据硕士生的学习和科研情况,为硕士生自主设置助研岗位并提供津贴。

3.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阶段津贴

为鼓励优秀硕士生申请硕博连读,提高硕博连读生比例,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学校为处于硕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提供硕博连读硕士生津贴。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后至通过博士资格考试进入博士生阶段前,享受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同时发放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阶段津贴400元/月,原硕士生的220元/月的生活津贴将停发;进入博士生阶段后,其学业奖学金及助研津贴按博士生资助体系执行。

4.专业学位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在正常学制内可享受220元/月的普通奖学金,每年按12个月计。由校学生工作部审核后,财务处逐月发放。

5.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基金

继续对在校研究生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所从事和完成的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奖励基金每年为总额为30万元。奖励办法参见《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6.研究生创新基金

研究生创新基金是学校设立的用于在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自由探索、开展创新研究和实践研究的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的创新性研究与实践研究项目。

研究生创新基金系开放式基金,要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基金。创新基金也可来源于公司、个人和其他社会资助。创新基金启动资金为50万元。管理办法参见《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7.博士研究生培优基金

设立博士研究生培优基金,重点资助有潜力的优秀博士生进行高质量的创新性研究,培育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优基金每年总额为30万元,管理办法参加《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优基金管理办法》。

8.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专项基金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专项基金是学校设立的,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修,参与科学研究以及支持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间的学术活动的专项资金。该基金来源于“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参见“上海财经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暂行管理办法”。

9.研究生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设立,用于奖励优秀的研究生。奖励的对象、额度、名额均按已签订的协议执行。学校和各院(系、所)广开渠道,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在我校为研究生设置奖学金,并鼓励和引导设奖单位和个人缩小甚至取消院系、专业的限制,使更多的研究生具有申请机会。

10.困难补助基金

学校设立专门的困难补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生本人或家庭因突发事件,经济突然陷入困难者,学校根据学生经济困难情况,提供相应的补助金额,以帮助学生度过难关。

(三)创新研究生教育模式,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点是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创新。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创新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现阶段我校的主要创新举措有:

1.通过导师考核、招生资源配置、导师依托科研工作为研究生提供资助和助研岗位等机制,实现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的紧密结合。

2.优化研究生创新基金支持计划,多方式支持研究生开展创新研究。

3.继续实施“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着力解决其中的瓶颈问题。建立健全研究生国内外访学制度。

4.推进和完善研究生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加强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强化和规范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审核工作,实施学位论文“培优工程”。

5.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研究生的目标定位和培养要求,按照分类对课程体系和培养流程进行优化调整。对照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课程体系,实施课程体系调研计划,优化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积极探索和拓展与社会合作培养研究生方式。

6.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在课程设置、培养过程、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等方面建立不同标准,各学科在切合实际的标准框架内进行高质量、严要求的研究生培养工作。要根据不同培养目标,区分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两种不同类型的研究生,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制订不同的培养方案。

7.正确处理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关系,着力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声誉。为适应学校从外延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要逐步紧缩研究生规模,力争在5年内将在校研究生的规模紧缩至5000人左右。同时相应的进行结构调整,首先要大力调整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型研究生之间的结构,逐步扩大专业型研究生的比重;其次要对不同学科研究生的结构进行调整和分类控制。

(四)明晰导师权责,构建研究生培养质量导师负责制

通过构建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以科研课题为引导的导师资助制,将有助于激发导师和研究生两个关键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工作职责,赋予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培养、科研、考评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同时,明确导师对研究生具有指导责任和资助义务。通过建立对导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导师的积极性,强化其责任意识。具体措施为:

1.确定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合理规模。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人,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人。长江学者、优博论文指导教师等可适当增加。

2.改革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制度,让有项目、有经费的讲师,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有资格作为硕士指导教师。鼓励科研水平高,科研经费多的副教授申请博导资格,形成良好的导师团队。

3.建立博士生导师资助制度。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原则上要提供一定的经费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

助研津贴指博士生导师须为每位档案进入学校的全日制博士生提供不少于1000元/年的科研经费作为学生助研的补助,学校将按3:1配套补充博士生的助研津贴,但上限为3000元/年。

导师在招收博士生之前,须将其拟招收博士生及所指导的在校博士生所需的资助经费一次性划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专项帐户。国家下达的部分指令性计划如 “少数民族骨干人才专项计划”等指标,不与导师的资助相挂钩,不占导师的招生指标,其基本生活津贴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落实。招收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类别的博士生,导师毋须提供助研津贴。

4.导师在参与制定或修订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所带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提出可否进行答辩和可否公开发表的意见,对研究生参评奖学金、优秀毕业生、提前毕业等进行推荐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 

5.导师应对博士生的助研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学校可暂停支付其助研津贴。

6.学校综合考虑不同学科的差异和导师培养学生的状况,通过设立“博士生培养学科扶持和奖励基金”对博士生导师实行资助和奖励。一是对暂时没有科研课题或科研课题经费不足的导师招收博士生须提供的助研津贴实行资助;二是对培养成效显著的导师,如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及提名奖的导师、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博士学位论文)的导师给予奖励,奖励金用于导师须资助给博士生的助研岗位津贴。

四、其他

1.各院(系、所)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制定具体的培养机制改革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须在学年末向导师组汇报学业情况,由导师组集体评定后报院系审核。研究生的奖助学金按学业评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引进激励机制。学校对学业评定优秀者给予奖励,对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学年申请奖学金资格直至肄业分流。导师对学业评定不合格的研究生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给予下一学年的助研资助。

2.鼓励各院(系、所)设置相应的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基金,为提高生源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大投入,共同促进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的提高。

3.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优化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选拔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将与院系考核和教师考核相结合,对研究生培养质量有显著提高的院(系、所)和导师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4.本试行方案自我校201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09级及以前招收的研究生仍按原相关规定管理,不执行本方案。但为提高我校在校博士研究生待遇,鼓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自2009年9月起对档案进入学校的全日制博士生,其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每生每月310元、330元、350元统一提高到1000元。

5.本试行方案涉及到的在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遵照《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6月29日修订)执行。

6.本试行方案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pdf

发布时间:20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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